对于不予处罚决定书,相对人能否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5-07-18 06:53 浏览量:1
问题提出,我昨天接到一个小伙儿的咨询。大概案情是男A和女B是同学关系,A一直爱慕B,但是B一直未予回应。某日两人相约见面,A称见面过程中有互相看手相的过程,B还靠在A的肩膀。当天也没其他反常迹象,次日A就接到当地派出所电话过去调查,调查过程中,A承认有肢体接触,且与B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1万元。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存在猥亵事实,但情节较轻微且B有谅解行为,不予处罚。A认为虽然不处罚,但认定事实有误,想问问能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A称,愿意赔偿只是为了尽快了结,以为公安机关不会进行任何处理,没想到还是下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仍要结合治安处罚法及行政诉讼等相关规定来进行深入分析。
一、治安处罚决定分为哪几种?
根据《治安处罚法》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治安处罚分为:确有依法应当处罚事实的,根据情况和情节做出处罚决定;依法不予处罚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或者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他违法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不予处罚则细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法不予处罚,另一种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依法不予处罚,是指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存在违法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处罚的。具体情况包括:(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有立功表现的;(7)未到法定年龄的‘;(8)精神、智力残疾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9)盲人或又聋又哑;(10)超处罚时效。
关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理解,有人认为包括两种情况,既包括行为人可能存在违法事实,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也包括完全不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
另一种理解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仅包括证据不充分的情况,而不存在违法事实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终止调查。
我个人认为单从文意角度理解,第一种理解方式有可取之处,既然是证据不够充分,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违法事实,则无论是证据不充分或者没有违法事实均应属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范畴。这也符合正常逻辑。
但是,从体系解释角度考虑,第二种观点则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及治安处罚救济途径
治安处罚是公安机关对相对人做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来说是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则通过排除方式规定了哪些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两种综合分析可知,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那么不予处罚决定是否属于对行政相对人有实际影响呢?
《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的收缴、追缴决定,或者采取的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该规定中并没有就不予处罚能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行规定,但是规定了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均有权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那么,我们结合行政诉讼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分析,从被侵害人角度说,自己报案后,行为人没有受到治安处罚,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因此该不予处罚决定对自己有实际影响,应当是可诉的。
但是,被不予处罚人对于不予处罚决定如何救济,似乎没有相应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只要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其均有权提起诉讼进行救济。合法权益则是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一切权利。《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结合《宪法》第二章的其他规定,公民享有的人权包括人身自由、政治权利、人格尊严、通信自由、检举控告等等。如果公安机关是基于存在违法事实而因符合《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从进行不予处罚决定,实质上是认可行为人存在了违法事实,并进行了否定性评价,仍是对公民的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
据此,如被处罚人对《不予处罚决定书》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先行提起行政复议。
2021年5月15日《人民司法》曾刊登(2020)浙0324行初18号、(2020)浙03行终343号案例评析就曾指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体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产生消极责任后果.......二是产生评价后果........认定涂某仁有不当行为,亦会降低其社会评价、对其声誉造成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如被处罚人对不予处罚决定书不服仍可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予以救济。人民法院应当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予以审查,并做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