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醉酒女子回家,发生关系后,男子被控强奸,法院为何判决无罪?
发布时间:2025-07-20 15:48 浏览量:15
案例回顾:
男子雷某从事工程承包工作,事业小有所成,年收入颇丰,加之身材高大,形象俊朗,为人又十分豪爽,因此,平时深得众多异性爱慕。
这日,在一次饭局上,男子雷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某公司销售主管周女士。此后,两人联系密切,往来频繁。而通过长时间的接触,周女士逐渐对男子雷某心生好感,并公开表明了爱意。
不过,男子雷某却以自己有女朋友为由,婉言拒绝。周女士不愿善罢甘休,认为男子雷某的女朋友汪某各方面能力都不如自己,遂对男子雷某继续纠缠不休。
这天晚上,周女士在某酒楼陪客户喝酒吃饭,吃完饭后,周女士以自己醉酒为由,给男子雷某打了个电话,让男子雷某开车前来酒楼接自己回家,男子雷某爽快答应。
当晚十时许,男子雷某开车载着醉醺醺的周女士,来到了周女士家楼下。而周女士下车后,声称自己醉酒走不动,让男子雷某背她上楼。男子雷某犹豫了一番后,最终没有拒绝。其后,男子雷某背起周女士上了三楼。
而进入周女士家里后,两人闲聊了片刻,随后竟逾越了鸿沟,发生了关系。期间,不知有意还是无意,周女士将男子雷某的背部抓出了两道血痕。事后,周女士突然要求男子雷某与女友汪某分手,并与其确定恋爱关系。
男子雷某听罢,当即断然予以拒绝。周女士见状后,心里感觉很不平衡,遂让男子雷某回去之后,仔细考虑一下再做答复,并扬言如果男子雷某第二天九点前不答复她,就要告男子雷某强奸。
男子雷某以为周女士是在开玩笑,故而并没有将周女士的威胁放在心上。可是,让男子雷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周女士迟迟没得到答复后,居然果真选择了报警。其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雷某被警方迅速抓捕归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然而,男子雷某到案后,却始终拒不认罪,坚称他和周女士之间关系密切,周女士案发时属于自愿。而面对男子雷某的辩解之词,警方并未采信。当案件侦查终结后,男子雷某被移送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公诉机关指控称:
1、根据公安机关提取的视听资料显示,案发当晚,周女士在出入酒楼走廊、大厅等场所时,呈现饮酒过多状态,走路跌跌撞撞,步态非常不稳。且酒楼工作人员亦证实,案发当晚,周女士因为醉酒缘故,躺在一楼大厅的沙发上昏昏欲睡,最后被男子雷某强行搀扶着带出了酒楼。而以上证据均能够表明,周女士案发当晚处于醉酒不清醒状态。
2、虽然周女士与男子雷某平时联系密切,往来频繁。但我们不能因为两人之间关系较为亲密,就认定案发当晚周女士属于自愿,这种简单的主观推定理由,在法理上无法成立。
3、周女士报案后,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多次陈述,案发当晚,男子雷某趁她醉酒不清醒之际,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她中途被惊醒后,曾做出了激烈的反抗,并将男子雷某的背部抓伤。而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显示,男子雷某的背部确有两道清晰的血痕。由于男子雷某的受伤部位和伤害特征,均能与周女士的询问笔录相吻合。因此,可以认定案发当晚,男子雷某曾不顾周女士的激烈反抗,强行与周女士发生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雷某趁周女士醉酒意识不清之际,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其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依法已构成强奸罪,故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然而,法院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陈述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对本案进行了一番仔细审理,最终却认为:
1、经查证,周女士是一名销售主管,平时的主要任务就是陪客户喝酒吃饭,而按照常理来说,作为公司销售主管的周女士,酒量理应非同小可,并大于常人。可案发当晚,周女士只陪客户喝了三小杯白酒,总计不足四两。而经周女士的同事们证实,周女士平时酒量很好,喝大半斤白酒根本就不会醉。因此,案发当晚,周女士究竟是否处于醉酒不清醒状态存疑。
2、案发后,周女士并未选择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要求男子雷某与女友汪某分手,并与其确定恋爱关系。在男子雷某没有满足其要求后,周女士这才在案发后的第二天上午,选择了报警。因此,从周女士的告发时间和告发动机来看,存在很大的疑点。本案无法排除周女士因事后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心理失衡之下,出于报复心理,继而诬告男子雷某强奸的合理怀疑。
3、案发当晚,周女士以自己醉酒为由,主动给男子雷某打电话,让男子雷某开车接自己回家。而到达自家楼下后,周女士又以醉酒走不动为由,让男子雷某背自己上楼。而作为一名有着丰富社会阅历的成年女性,周女士理应知晓在深夜时分,且在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主动邀请一名成年男性回家,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可是周女士却全程采取了一种非常主动的态度。因此,对于案发当晚与男子雷某发生关系这件事,周女士应当是有心理预期的。
4、本案中,虽然男子雷某身上留下的伤痕客观真实,但在证明方向上却不是唯一的,存在多维性的特点,不能必然推断出系周女士在反抗时抓伤造成的。根据男子雷某的供述,案发当晚,两人发生关系期间,周女士曾恼怒他不愿意确定恋爱关系,于是抓挠他进行泄愤。因此,男子雷某身上的伤痕由此形成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男子雷某涉嫌强奸罪,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依法判决男子雷某无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