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花3万带女子出国旅游,求爱不成后要求旅游费用AA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5-06-07 17:44 浏览量:1
上海,男子陈某为追心仪女子李某,在2024年9月21日花30420元报了巴厘岛+泗水7天6晚双人游。他满心期待旅行能增进感情,说不定回来就能脱单。可旅行结束后,李某没答应他的追求。陈某心里憋屈,觉得自己花了钱却啥都没得到,10月21日便要求李某还15210元。李某拒绝,称这是陈某自愿的。陈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结果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这事引发网友热议,大家对感情和金钱的关系看法不一。
2025年6月7日,光明网报道,上海男子陈某,他一直对同在一个圈子的李某心生爱慕。李某长相甜美,性格温柔,身边追求者众多,陈某为了能在众多追求者中脱颖而出,可是费了不少心思。
2024年国庆前夕,陈某得知李某一直想去巴厘岛和泗水游玩,便觉得这是个绝佳的机会。他咬咬牙,花了30420元报了一个巴厘岛+泗水7天6晚的双人游套餐。
当他把这个消息告诉李某时,李某有些犹豫,毕竟两人只是普通朋友关系。陈某连忙说道:我一直想和你一起去旅行,这次机会难得,就当是朋友之间的一次出游嘛。
李某想了想,觉得出去散散心也不错,便答应了。
出发那天,陈某精心打扮了一番,还特意准备了一份小礼物送给李某。一路上,陈某对李某关怀备至,帮她提行李,给她拍照,还时不时地讲一些笑话逗她开心。
在巴厘岛的海边,陈某看着李某美丽的背影,鼓起勇气牵起了她的手,李某有些慌乱,但并没有拒绝。陈某心里一阵窃喜,觉得这次旅行肯定能让两人的感情更进一步。
接下来的几天,他们一起漫步在巴厘岛的沙滩上,欣赏着美丽的日落;一起在泗水的火山脚下探险,感受着大自然的神奇。
陈某觉得自己和李某的距离越来越近了,他满心期待着旅行结束后,李某能答应他的追求。
然而,旅行结束后,当陈某鼓起勇气向李某表白时,李某却犹豫了。
她思考了很久,最终还是拒绝了陈某:陈某,我很感谢你这段时间的陪伴,但我觉得我们之间可能不太合适,我们还是做朋友吧。
陈某听了,犹如晴天霹雳,他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觉得自己为了这次旅行花了这么多钱,付出了这么多心思,却换来这样的结果,心里十分憋屈。
回到家后,陈某越想越不甘心。他觉得自己花了30420元,李某至少应该承担一半的费用。
于是,在10月21日,他找到李某,要求她还15210元。
李某听了,十分生气:陈某,这是你自愿带我去旅行的,我又没有强迫你,凭什么要我还钱?
陈某说:我花这么多钱是为了追你,现在你没答应我,这钱你就得还我。
两人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谁也不肯让步。
陈某一气之下,决定将李某告上法庭。他觉得自己有理有据,法院一定会支持他的诉求。
在法庭上,陈某讲述了自己为追求李某而花费的金钱和精力,强调李某应该承担一半的费用。
而李某则辩称,这是陈某自愿邀请她去旅行的,她并没有做出任何承诺,不应该承担费用。
从法律关系来看,陈某和李某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基于社交关系的民事行为。
陈某主动邀请李某去旅行,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自愿的赠与或消费行为。
如果陈某在邀请李某旅行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旅行费用需要李某承担,或者没有与李某达成关于费用分担的约定,那么陈某支付旅行费用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对李某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人一般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在本事件中,陈某支付旅行费用后,旅行已经完成,且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陈某要求李某返还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旅行是一种消费活动,陈某作为消费者,自愿选择为两人支付旅行费用,这是他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在旅行过程中,李某作为参与者,享受了旅行服务,但并没有与陈某形成消费合同关系中的共同付款义务。除非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李某没有义务承担旅行费用。
陈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在追求李某的过程中,自愿花费金钱,应该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即追求不一定成功。当追求未果时,他不能将自己的经济损失转嫁给李某。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的诉求。法官认为,陈某邀请李某去旅行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在旅行过程中,李某并没有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陈某不能因为追求未果就要求李某返还费用。
有的网友认为陈某太计较了,感情的事情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有的网友则觉得李某有点不地道,既然不想和人家在一起,就不应该接受这么贵重的礼物和旅行邀请。